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分割(2)

时间:2012-03-09 15:24来源: 作者: 点击:
: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分割... 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分割 刘显才、林洪春与史德兰、刘安志财产权属纠纷案 [示范点]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依赖关系
: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分割... 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分割 刘显才、林洪春与史德兰、刘安志财产权属纠纷案 [示范点]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充分

  原告刘显才、林洪春和被告史德兰、刘安志因刘小勇死亡共同获得的赔偿款61,120元,10,827.30元归原告林洪春所有,18,975.90元归原告刘显才所有,14,592.90元归被告史德兰所有,16,723.90元归被告刘安志所有。

  [论证]

  审判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割 ,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一是参照遗产分配标准,比照公民死亡后的遗产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适当照顾死者的配偶和子女,酌情处理;二是平等享有标准,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等享有权利;三是远近—亲密程度标准,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不同的分割标准,根本原因在于对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其功能存在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仅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计算标准予以了明确,未具体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分割原则。

  一、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不能适用遗产继承原则进行分配

  人的生命是无法估价的,然而,无价的生命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定价才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侵权行为失去生命,如不对死者的家属予以相应的补偿,则是对逝者生命的漠视和对相关生者权益的侵害,同时也会导致一般民众对生命权的漠视。逝者已逝,生者对加害人的权利请求不可能是对生命权的弥补,如何给人的生命定价,或者说如何给逝者的生命价值予以补偿,成为了法律上的难题,法律通过技术拟制的死亡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 侵权致人死亡,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的死者本人和间接受害的死者近亲属。有生命者,自有民事权利能力,得享有各项民事权利,没有生命者,则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 自然人死亡,其权利能力自然消亡,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当然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实际是间接受害人。死亡赔偿,虽然以生命权被侵害为原因,但赔偿的不是直接受害人生命的价值或者生命权损失,而是间接受害人的受损利益。

  间接受害人请求死亡赔偿的具体理由,有继承丧失说与抚养丧失说两种主张。继承丧失说主张,生命受侵害者,如尚生存时,其应得收入由其继承人继承,现因生命受侵害致继承人丧失继承利益,得向加害人请求赔偿。抚养丧失说主张,死者遗属并非本于其资格而当然获得请求权,而仅得以丧失抚养请求权、丧失抚养期待权、丧失劳务请求权为理由。 源于两种不同的学说,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基于扶养丧失说,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的计算方法。按照扶养丧失说的主张,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才应当予以赔偿。直接受害人的死亡,导致其生前依照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属于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义务人对此应当予以赔偿,因直接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不属于财产损害范围,应当不予赔偿。基于继承说,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计算方法。按照继承丧失说的观点,直接受害人的收入除其中个人消费三分之一左右外,其余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家庭可以预期其未来生存年限的收入因此而丧失,家庭成员因此所遭受财产上的消极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19条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对死亡赔偿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法律法规相继出现类似的规定 ,尽管存在“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的不同表述,但已清楚表明,导致公民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以及死者生前所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死亡赔偿采纳了继承丧失说。司法实践中,对死亡赔偿已实际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8、9项,分别将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列入了死亡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明确将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系死亡赔偿金的不同提法,笔者注)列为死亡赔偿费用,第29条专门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与年限 。为了使司法解释与立法保持一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 。可见,死亡赔偿金实际是“余命”赔偿,这就是,一个人的正常寿命应当为平均寿命,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受害人没有享受平均寿命而提前死亡。因此,受害人死亡时的年龄与平均寿命之间的差额,就是“余命”。死亡赔偿金实际就是赔偿的这一余命损失 ,赔偿的是间接受害人因死者的死亡所丧失的死者余命年岁内本应当获得的经济收入,不能将其视为死者的遗产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予以处理,而不应当适用遗产继承分配确原则进行分配。

  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是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

  按照“继承丧失说”原理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何为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也对此予以了相同的规定。

  死者的近亲属是否均是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死亡赔偿金是对直接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赔偿,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同财共居的显著特征,决定了成为家庭成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共同生活,即同吃同住,经济收入共同享用。家庭的特征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是与死者生前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或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