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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拖带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探讨(2)

时间:2012-03-09 14:07来源: 作者: 点击: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道路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牵引车拖带挂车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由于该类车辆的车身长、载重量大等特点,近年来因该类车辆引发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屡屡见诸于报端,由此而导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道路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牵引车拖带挂车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由于该类车辆的车身长、载重量大等特点,近年来因该类车辆引发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屡屡见诸于报端,由此而导致的损失通常都比较巨大。而有损害就应有救济,但牵引

  ②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施行,故本文中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该条例施行前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险。但对于2006年7月1日后保险公司根据该条例规定承保的第三者强制险,本文的分析仍有适用之余地。

  ③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就应由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危险的发生,由其承担责任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危险的发生。

  ④即利益之所归,损失之所属。

  ⑤于敏著:《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69页。

  ⑥本文中所称的“牵引车”与保监会该解释中的“主车”同义。

  ⑦详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0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

  ⑧详见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5)增法民一初字第874号、994―1000号民事判决。

  ⑨这里的“被牵引车”即指本文中讨论的“挂车”。

  ⑩机动车保有人的概念是从德国民法第833条的动物保有者的概念派生出来的。根据判例,所谓机动车保有人被认为是“在自己的计算上使用机动车,并对以这种使用为前提的机动车拥有处分权者”,保有人的地位,与其说是决定于权利关系,不如说是基于事实上以及经济上的关系进行判断的。

  (11)这里的“拖车”即指本文中讨论的“挂车”。

  (12)详见该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13)下划线为作者所加,下同。

  (14)参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A0906Z02000C031118―1000)。

  (15)陈云中著:《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修订版,第504页。

  (16)陈云中著:《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修订版,第504页。

  (17)在罗马法上,债的“法锁”是指债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束力,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的法律关系。债的这种性质确定了其是一种对人权,而不同于物的对世权。具体到合同法,罗马法确立了“缔约行为应该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达成”、“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结契约”等体现合同相对性的规则。

  (18)吴荣清著:《财产保险概要》,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25页。

  (19)郑玉波著:《民商法问题研究》(二),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25页。

  (20)黄义丰:《论美国责任保险保险人之责任》,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7卷第2期,第263页。

  (21)对此虽存在争议,但这是主流观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支持此观点。

  (22)详见《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就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条例答问》。

  (23)本部分写作深受张新宝、陈飞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一书的启发,在此深表感谢。

  (24)世界上第一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法律于1927年诞生于美国的马萨诸塞州。

  (25)参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6)参见保监发(2004)39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我国目前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并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7)于敏著:《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70页。

  (28)基于前文的分析,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险应视同为强制险;而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车辆在投保该条例规定的第三者强制险的同时,可以另行投保第三者商业险。故本文的分析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险和该条例施行后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

  (29)这是主流的观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亦采此观点,但理论界对此存在一定的争议。

  (30)根据前文的分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险应视为强制险。

  作者:■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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