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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5)

时间:2012-02-28 11:47来源: 作者: 点击: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支付渠道 待遇 项目 伤亡情况 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市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伤残 津贴 (按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支付渠道 待遇 项目 伤亡情况 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市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伤残 津贴 (按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制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

  注:(1)本表中工伤人员负伤前或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致残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除外);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后,其与承担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按《上海市条例》执行,享受本表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单位补足差额;

  (3)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工伤后,享受本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享受本表中由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

  [卢翠新律师 lucuixi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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