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临萍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随着现代化工业的产生发展,如何赔偿或补偿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的损失或工伤待遇,避免减少工伤事故,解决劳资矛盾,成为工业化国家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 工伤认定四步曲,前提为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工伤认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
廖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廖不服,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廖与汽运四分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因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作为仍是交通学校学生的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根据其受伤时仍有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到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职业学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而非工伤待遇。法院还认为,由于实习单位未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未尽到安全警示及防范义务,因此由其上级法人单位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① 李淑案件的最后结果也体现出实习单位和学校都负有责任。李淑在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后续治疗费10 000元撤诉后,在医院治疗期间,药业有限公司和李淑所在的高级技工学校分别支付22 000元和4 000兀。其父又于2005年7月14日到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请求判令被告药业有限公司和李淑的学校一次性赔偿李淑人身损害费149 968元。郑州高新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调解。8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药业有限公司同意赔偿李淑各种费用共计77 000元,其中已支付22 000元,剩余55 000元当庭一次性付清。被告省医药高级技工学校同意赔偿原告李淑各种费用共计9 000元,其中已支付4 000元,剩余5 000元当庭支付。② 四、值得警惕的“另类”实习 有些用人单位常常在招聘会上直接招收实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大四找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大一、大二低年级的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与学校进行不正当的“合作”)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赚取毕业生的廉价劳动力。这些实习者的 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与正常员工相差无几,有的甚至还高出许多。而这 些人的工资与正常员工相比却往往少得可怜。 2005年7月中旬,广东省东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在 一次例行检查活动中,意外发现了一批由200多名中学生组成的实习者。这些学生来自同一个地方,他们是被工头组织集体来东莞打工的。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在对相关企业以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后。这些实 习的学生才返回原籍。① 广西300多名中专生被学校安排到东莞虎门镇某电子厂实习.实习的内容不但与专业知识毫无关系,工作环境恶劣,每天要工作12 个半小时,而且每人每月还要向学校上交60元的管理费。学生说: “我们就像‘包身工’一样,成为学校赚钱的工具。”带队老师却称实习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精神”。② 湖南省桃园县武陵进修学院的4名学生初中毕业后便被录取.有的还不满16岁。他们只上了一个星期的课,就被校长以“实习”的名义带到东莞打工,但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工厂每月给学生的工资 不低于500元,但学生从来没有如数收到。对工厂雇用童工的问题. 实习单位表示学校与工厂签订的是让学生到该厂实习的合同,工厂方面没有过错。@ 这里所涉及的已经不是实习学生的正常学习和劳动,而是以实习 为名的违法犯罪问题。对此,应当及时从法律上加以规范,防止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如江苏省立法规范在该省境内各类企业接纳高等学校、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和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行为。规定企业接纳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实习,必须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指定师傅带教,安排实习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实习活动;学生实习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每周不超过30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从事的危害性劳动等。另外,企业招用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签订含下列内容的协议:使用期限、企业管理职责、招用对象应是经所在学校批准同意的高校学生;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与课程时间相冲突;学生所得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实习学生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管理费。 阅读延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