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沪人社福发(2009)1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沪人社福发(2009)1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 二、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