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最近,一些地区民政部门和一些刚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来函反映,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不够明确,给一些伤残军人领取伤残抚恤(保健)金造成了一定困难。为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经商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现役伤残军人转业、退伍、离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伤残保健金由部队负责发给,民政部门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保健)金。军队在编伤残工作人员调入地方或离退休移交地方管理的,也按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1992年4月20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劳社[2009]26号 【字体:大 中...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工伤[2005]8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