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原来在山东省昌乐县某国有公司工作,因该公司效益不好,长期发不出工资,小王一直在家待岗。小王后来到了昌乐县另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关系。2010年3月,小王在工作中负伤。小王要求该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该公司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同意给
小王原来在山东省昌乐县某国有公司工作,因该公司效益不好,长期发不出工资,小王一直在家待岗。小王后来到了昌乐县另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2010年3月,小王在工作中负伤。小王要求该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该公司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同意给其报工伤。2011年1月,小王到当地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现工作单位与其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庭审中,现工作单位认为小王虽与其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但因为小王的人事档案关系和关系都在国有公司,双方不可能再建立劳动关系,而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小王所受到的伤害只能按人身损害标准由法院予以处理。 仲裁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小王与现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法律已经十分明确,小王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现工作单位应当按工伤关系支付小王各项待遇。 最终,在仲裁庭的下,现工作单位一次性支付小王各项工伤待遇5万元,并终止劳动关系。 阅读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