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接连判决了两起发生在五星级酒店的劳动争议案,两起案件中酒店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有人惊呼:说是“严重违纪”,不就是上白灼草虾时未配虾料却送了食醋、拿了几包客人不要的免费茶包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吗
另外,从解雇程序上看,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可以不必提前通知,但做出解除时仍要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相应的签收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例中酒店在解雇程序上做的比较完善,也是最终获得法律支持的一个重要因素。 案外提醒 以上两则案例中员工都对自己所犯错误进行过说明或检讨,而这些说明或检讨以后又都成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应当说,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要有证据,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等,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也是证据的形式之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所以,一般情况下,员工的检讨书是可以作为违纪的证据的,但还需其他证据如他人投诉等形成证据链。如果员工能够证明公司在要求写检讨书时,曾有让其重返工作岗位的承诺,公司不能以员工的检讨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因此,员工在落笔之前应该尽量搞清楚老板让你写保证书或签字的意图,检讨一定要根据事实展开。(周斌) 阅读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