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5万元,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00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了转让款。后因转让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李某迟迟不能按约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5万元,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400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了转让款。后因转让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李某迟迟不能按约定交付厂房和土地。张某向被告索要转让款及违约金时遭到拒绝,张某遂诉至市山亭区法院,请求与李某,李某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已将转让款交付给被告,履行了作为买受人应尽的义务。但被告明知合同标的物已被法院查封,仍与原告签订买卖协议,其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合同标的物,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转让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