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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被“改革” 职工有权获得赔偿(2)

时间:2012-02-27 15:10来源: 作者: 点击:
【案 例】樊丽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 3500 元。可仅过了半年,即 2011 年 3 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达到 隐性辞退 目的的 改革 :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
【案 例】樊丽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 3500 元。可仅过了半年,即 2011 年 3 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达到 隐性辞退 目的的 改革 :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

  【点 评】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第50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

  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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