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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械套用法律条款职工不叫好

时间:2012-02-27 15:36来源: 作者: 点击:
在劳动关系中,相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于是,在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的不少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中,都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文。然而,最近本报接待的不少来访者却反映,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劳动关系中,相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于是,在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的不少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中,都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文。然而,最近本报接待的不少来访者却反映,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但单位的理由恰恰就是一些相关的“保护”政策。他

    在劳动关系中,相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于是,在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的不少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中,都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文。然而,最近不少来访者却反映,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但单位的理由恰恰就是一些相关的“保护”政策。他们想不通,原本是保护他们的政策为何反而让他们的权益受损?

    案例一:

    因为做特殊工种所以45岁得

    最近,在某半导体企业工作的朱女士到报社反映,她的工作经常要与化学品打交道,属于有毒有害岗位,单位已经申报了特殊工种,并得到了审批。今年1月,单位找到朱女士,告诉她到7月份她就满45周岁了,符合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希望她届时带好相关材料办理退休手续。

    得知此事后,朱女士马上就向人力资源主管表示,希望继续工作。朱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现在身体状况还不错,再做几年没问题,如果现在退休也没事可做。况且,家里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朱女士打听下来,她这样的情况退休后,每月只能拿1700元左右的退休金,但现在工作着,好歹还有3000多元的收入,而且还能多累计工龄,今后养老金也可以多拿点。

    出于多赚些钱、多缴几年养老金的考虑,朱女士向单位提出,能否让她和其他非特殊工种职工一样,工作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再退休。单位当即回绝了朱女士的提议,理由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朱女士到7月就满45周岁了,既然符合条件,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没有什么可商量的。

    今年7月,朱女士刚过完生日,单位就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她尽快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手续。由于朱女士迟迟未作办理,单位又发了一份催办通知,要求她办理手续、清理更衣箱。朱女士说:“因为我想继续工作,所以每天还是按时到单位报到,但是单位不但不让我到岗位上去,还派了专人看着我,后来索性连厂门都不让我进了。我就弄不明白了,我只是想工作,怎么就这么难?法律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这是对劳动者的一项保护,现在这个权益我放弃不要还不行吗?怎么保护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反倒没有一点选择权。”

    案例二:

    因为“保护”老职工所以不能“买断”

    某仪电厂由于效益不好打算裁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方案,职工老戴因为工作时间长,如果和单位“买断”,可以拿到22万元左右。他估摸着,自己离退休还不到五年,用这几年工龄换取22万元现金,划得来。

    于是,老戴就安心等待单位人事科的人来找他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没想到,眼看着裁员工作即将结束,单位也没有一点要和老戴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等不及的老戴直接找到人事科,要求和企业“买断”。单位表示,别人可以“买断”,但老戴不行。原因是老戴工龄已经超过15年,且离退休不足5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戴的情况恰好属于这样的“保护”对象。单位又表示买断可以,但要“倒买断”,即老戴离退休还有5年,就给5个月的补偿金,还说即使再协商,最多也只能给12个月的补偿。

    老戴认为单位不愿意跟他“买断”是因为他的工龄太长,如果“买断”,单位要支付一大笔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找出各种理由来逃避支付这笔钱。

    同时,老戴也困惑:“我不需要这样的保护,单位瞎操心点啥?本来法律怕用人单位随意开除我们这些老职工做的规定,现在反而把我们自己给困住了,想要解除合同都解除不了,保护性规定怎么就成了强制性规定呢?”

    案例三:

    因为完全丧劳所以申请解约被拒绝

    和戴某一样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却解除不了的还有阮先生。

    阮先生在前几年发生的一次工伤事故中摔伤了脊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

    去年,单位将阮先生所在部门的生产线卖了出去,因为工作单位远在郊区,所以不愿到新单位工作的同事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拿到了一笔不少的经济补偿金。

    阮先生考虑,如果自己和其他同事一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能拿到一笔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这样可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没想到,单位没怎么考虑就直接拒绝了阮先生的请求。

    不明就里的阮先生向单位询问原因,单位给出的理由是,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所以,单位不能和阮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出于对他的一种保护。

    但是阮先生却觉得,单位其实是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他给记者算了笔账,按照工龄计算,他可以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将近十万元。而且,这不影响他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解除和不解除劳动关系,还是有不小差别的。

    阮先生搞不懂,为什么单位口口声声说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到头来,他希望的权益却无法获得呢?

 

    各方观点

    职工:企业不能违背立法初衷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薛先生认为,企业的做法有钻法律空子的嫌疑,从表面上看遵守了法律规定,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制定的初衷。

    “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最初起草时,就开宗明义地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所以我们当然相信《劳动合同法》的制订是有倾向性的,包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都是保护性规定。既然我的情况满足这些条件,就说明我对企业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就理应享受特殊待遇,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放弃这个权利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现在的情况却是,法律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的规定,变成企业要求职工必须遵守,结果是越应该保护的对象利益受损的越大,就像朱女士、戴先生那样贡献得越多,待遇反而不如一般职工。”薛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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