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劳动法 > 劳动保险 > 生育保险 >

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2-02-28 14:12来源: 作者: 点击:
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 1.参保对象 凡在各省市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都应参加当地生育
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 1.参保对象 凡在各省市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都应参加当地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系统统筹的中

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

 

   1.参保对象

  凡在各省市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及其全部职工都应参加当地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原实行行业系统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生育保险。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征集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参保单位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得超过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基数为标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基数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总额审核后确定。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