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 退休工人死亡其遗属待遇 1、退休工人死亡后,按原单位在职工人的死亡待遇办理。丧葬费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供养一人的按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发六个月;二个人的,发九个月;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发十二个月。 职工(含退休
遗属 工人其遗属待遇 1、退休工人死亡后,按原单位在职工人的死亡待遇办理。丧葬费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供养一人的按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发六个月;二个人的,发九个月;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发十二个月。 职工(含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按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县)属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计发。因工死亡的,发4个月,非因工死亡的,发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按此标准发给1/2或1/3个月工资总额的死亡补助费。 2、职工退休以后,可由退休职工原单位继续保留其原供养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关系,并享受职工在职时的劳保待遇。 3、职工子女就读的职业中学,如属普通中学的性质,没有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在规定的就读时间内,可继续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保待遇。 4、原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子女、配偶、父母(除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因某种原因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本人没有生活来源并依靠职工供养的,根据"合理分担"的原则,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的劳保待遇。 5、因病死亡的职工遗属,企业应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在民政部门未解决之前,暂由企业按困难补助标准酌情发给生活费;对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稍多照顾一点,如抚恤费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按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其抚恤费标准高于困难补助标准的,按抚恤费标准发给。 6、居住在农村或其他城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病一般可凭当地卫生院、医院的药费单,按规定报销百分之五十的医药费。参加农村全作医疗需竟合作医疗费基金的,可凭单据报销合作医疗基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如已享受百分之五十以上医药费的,企业不再报销医药费。如果享受医药费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仍可凭上述医疗机构医药费单据,报销差额部分。 参见:《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问题解答》((80)穗劳发字第126号) 执行日期:1981年8月28日 参见:《关于对一些劳动保险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险[1989]第005号) 执行日期:1989年3月6日 参见:《关于职工保险福利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2]第002号) 执行日期:1992年3月14日 领取遗属优抚金的顺序 企业职工死亡时,不分生前直系亲属是否丧失供养条件或是否确认供养关系,都发给一次性的优抚金。领取遗属优抚金顺序为:(1)有父母(包括养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发给其子女;(5)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6周以下的弟妹或供养的其他亲属。 一次性优抚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优抚金发放标准,按职工本人死亡时上年度本市(县)属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发给。具体标准如下: (1)对因工死亡在职职工发给20个月。同时,停止发放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抚恤费。 (2)对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发给7个月。 (3) 对死亡退休职工发给3个月。 2、死亡职工如有供养直系亲属,除发给上述的一次性优抚金外,仍按有关规定发给定期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救济费、生活补贴等。 3、上述抚恤金的费用,在职职工、未参加统筹的退休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现行开支渠道列支;已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职工死亡时,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优抚金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2]第004号) 执行日期:1992年4月23日 制职工死亡其遗属待遇 劳动合同制职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按规定分别由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参见:印发《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95号) 执行日期:19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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