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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待遇

时间:2012-02-28 13:49来源: 作者: 点击: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计算公式为: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计算公式为: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比例。

参见:《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1998年调整遗属待遇

自1998年4月1日起,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津劳险[1998]79号公布的"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690元"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6个月;两人者,为9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12个月。

在职职工所需费用按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凡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

参见:《关于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津劳险[1998]124号)

执行日期:1998年4月1日

1999年调整遗属待遇

自1999年4月1日起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市劳动和局津劳险[1999]35号文件公布的"1998年度本市职工月756元"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6个月;两人者,为9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12个月。

在职职工所需费用按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凡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

参见 :《关于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津劳险[1999]101号 )

执行日期:1999年4月1日

2001年调整遗属待遇

自2001年4月1日起,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局[2001]121号文件公布的"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16元"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6个月;两人者,为9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12个月。

在职职工所需费用按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凡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

参见:《关于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1]147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1日

1995年调整职工丧葬费标准

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壹仟元。此项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5]10号)

执行日期:199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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