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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工会主席被开除 判决撤销企业该决定

时间:2012-02-27 17:11来源: 作者: 点击: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撤销三环相模公司作出的解除与本企业工会主席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 唐晓冬于2000年9月到三环相模公司工作,职务为总务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撤销三环相模公司作出的解除与本企业工会主席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 唐晓冬于2000年9月到三环相模公司工作,职务为总务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劳动合同中另约定考勤制度及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撤销三环相模公司作出的解除与本企业工会主席唐晓冬的决定。
  唐晓冬于2000年9月到三环相模公司工作,职务为总务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劳动合同中另约定考勤制度及为劳动合同的附件。2003年8月22日,这家公司召开了工会成立大会,唐晓冬当选为公司工会主席。

  之后,这家公司由于《卫生许可证》到期却没有复验而长期存在违法供水等问题,受到海淀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公司认为,时任总务部经理的唐晓冬不履行职责的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同时,公司还认为唐晓冬在2003年8月22日欺上瞒下,在生产工作时间擅自将100多名员工拉出厂外集会,使公司停工停产,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持续的混乱。而唐晓冬认为,2003年8月22日,是三环相模公司工会成立日,公司职工在厂外参加工会成立的活动仪式,不存在他个人拉员工外出聚会的问题。

  三环相模公司以上述种种理由决定解除同唐晓冬的劳动合同,并于2004年8月30日向唐晓冬送达了《关于解除同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此纠纷经市劳动争议审理后,2006年9月作出裁决,撤销三环相模公司作出的解除同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等内容。三环相模公司不服这一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没有按规定时间复验的问题中,唐晓冬作为当时的总务部经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三环相模公司也存在监督管理上的疏漏。另因三环相模公司的中对职工的失职行为未进行明确的程度划分,不够具体详尽,直接认定唐晓冬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据不充分,标准过于严格。

  同时认为,三环相模公司与唐晓冬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4年6月到期后,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唐晓冬仍在三环相模公司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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