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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

时间:2012-02-27 17:11来源: 作者: 点击:
法律链接: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后的《工会法》补充了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以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链接: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工会法》补充了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以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

     法律链接: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工会法》补充了中有关的规定,以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纠纷案例:

  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存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该企业工会主席王某为此经常向企业老板张某交涉,并提出依法改进劳动管理、维护职工权益的建议。但张某不仅拒不接受王某的建议,反而怀恨在心,于2001年11月通知解除王某的车间主任职务,改任厕所清洁工。王某不服,找到张某要个说法,张某回答说:“你是我厂里的工人,我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我就是杀鸡给猴看,看谁还敢跟我对着干!”某市总工会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通报市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经过调查,认定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工会法》并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该企业在限期内恢复了王某的车间主任职务,并赔偿了对王某造成的损失。

    师解读:

  这里一起违反《工会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典型案件。基层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容易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冲突,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企业行政方面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待遇,多数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法律来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本案正是依据《工会法》上述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有力的维护了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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