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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支持员工维权,公司对其进行处分违法

时间:2012-02-27 17:11来源: 作者: 点击:
张某系深圳市某物流公司工会主席,同时兼任陆运部经理。2007年7月,陆运部数名员工以公司克扣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就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事宜与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员工经过仲裁程序后又向法院起诉,
张某系深圳市某物流公司工会主席,同时兼任陆运部经理。2007年7月,陆运部数名员工以公司克扣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就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事宜与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员工经过仲裁程序后又向法院起诉,因涉诉员工加班时间均由张某签字确认, 员工起诉时申

      张某系深圳市某物流公司工会主席,同时兼任陆运部经理。2007年7月,陆运部数名员工以公司克扣为由提出解除,因就加班费、金事宜与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员工经过仲裁程序后又向法院起诉,因涉诉员工加班时间均由张某签字确认, 员工起诉时申请张某作为员工方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到庭为员工作证,开庭后的第二天,张某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以其擅自离岗为由给予警告处分,作证当日按照旷工处理并扣发一天工资。

      问题:公司对张某的处分是否合法?

               张某作证当日工资是否应该发放?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张某作为公司的工会主席,应员工要求出庭作证,是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因此公司对张某所作出警告处分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张某作为企业工会的领导,有权利为员工维权提供支持和帮助;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个人,也有义务出庭作证。张某作证的行为属于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的行为,公司把作证按旷工处理扣发工资违法,应当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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