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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计算和假期待遇

时间:2012-02-27 17:19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容提示: 实施范围 假期计算和假期待遇 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休假问题 (一)实施范围 1、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职工,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2、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
内容提示: 实施范围 假期计算和假期待遇 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休假问题 (一)实施范围 1、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职工,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2、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是否参照实行职工休假,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二)

  (一)实施范围

  1、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职工,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待遇。

  2、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是否参照实行职工休假,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二)假期计算和假期待遇

  1、假期计算

  (1)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的,每7天;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和职工在休假期间,其、福利待遇不变。

  (三)管理规定

  1、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休假,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2、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3、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4、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不享受休假待遇。

  5、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本规定。

  6、工作人员和职工的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

  (四)企业职工休假问题

  1、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制工人、混岗大集体职以及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一直在本企业工作的计划内长期,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休假待遇。

  2、企业要在确保生产任务,不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不另增加人员的前提下,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休假。企业在停产、半停产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职工休假。

  3、各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原自行规定的职工休假办法,凡与本文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详见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委发[1991]2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休假问题的通知》( 川委办[199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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