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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时间:2012-02-27 17:32来源: 作者: 点击: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

  》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如劳动者属于以上情形,但同时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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