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
》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如劳动者属于以上情形,但同时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