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的合同签订、公休申请、违纪认定、工资单发放、加班报酬计发等几个节点问题
最近,一名老司机投诉。字迹满满的小册子不仅记录了他这16个月来的工作情况,还记录下了他从被录用到被解雇过程中的种种疑问。对此,记者请来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的吴翟律师对该案涉及的合同签订、公休申请、违纪认定、单发放、加班报酬计发等几个节点问题进行详细剖析,希望能对其他职工也能有所提醒。 疑问一: 说好多少钱拿到手怎么“缩水”了 事件回顾 2010年9月,沃先生通过网上招聘得知,有一家知名企业要招班车司机。沃先生衡量了一下自身条件后,兴冲冲投了简历。没几天,他就接到一家劳务公司打来的电话,让他带着身份证和驾驶证前去面试。到了事先约好的地方,沃先生才明白真正的用人单位是这家劳务公司,然后再派遣到汽车租赁公司去为另一家知名外企开班车。沃先生说,对这些他倒不是很在意,只要工资“漂亮”,一切都好说。经过安排,沃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谈好了价钱,并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沃先生每月工资1700元。 沃先生说,签了合同就心定了。“以前我也开过班车,这份工作应该驾轻就熟,不成问题。我家住在原来的卢湾区,每天提前一个半小时把车开出去,到接送点接那些上班的员工,然后开到金山园区,下班后再把他们接回来。平时车子就停在我们小区里。因为考虑到停车费和吃饭钱,当时我们还谈好每月除了1700元的基本工资以外,再给50元手机费、200元饭钱、150元停车费,总共400元津贴。我想想这么算来一个月我的收入也有2100元了。”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拿到手的工资却只有1680元左右。这让沃先生百思不得其解,2100元怎么就缩水成了1680元? 观点碰撞 劳务公司:公司给出的答复是1700元还需要扣除他的社保费个人部分,所以真正拿到手是不到1700元的。再说,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社会保险费自理部分将在工资中扣除。 沃先生:我当初明明谈好的是到手的工资数,怎么就变成了要扣这扣那了呢?当时,我也是只惦记着工资已经谈妥了,签个合同只是走走程序,合同内容压根就没有仔细看。 专家解析 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只要不低于目前本市1280元的标准都是有效的。现在沃先生的合同中约定了工资,且数额也没有低于标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职工认为侵权,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书证、人证、录音都可以。即一要证明合同约定的数目与当初洽谈的标的不符,用人单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要证明单位采用了误导、欺诈、胁迫等手段。但至少目前沃先生还没能拿出任何证据。而更为关键的是,沃先生坚持认为1700元是到手价,那么当他第一个月拿薪水时就应该提出异议,或采取“不做” 的方式以退为进。现在接连做了这么长时间,即使对簿公堂,审理部门也会将此视为“达成一致”了。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规定来看,个人部分的确是需要本人承担的,除非扣除各项税、费、公积金之后,沃先生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时才不需要本人再承担“个人部分”而应由单位“买单”。所以,现在单位扣除其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是合法的,更何况沃先生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会保险费自理部分将在工资中扣除。” 提醒 通过该“工资数额”争议提醒劳动者,若你谈妥的是“到手工资”、“税后工资”等,那一定要坚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千万不要以为合同只是个“形式”。因为一旦有争议,审理部门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并按“有约定从约定”来处理。
疑问二: 我也不知道加班费究竟多少 事件回顾 除了对工资有异议,沃先生对加班费计算方法也有意见。“当初租赁公司说好,每天晚上接员工下班后,还要再追加一车去接加班的员工,每月额外支付加班费600元。可我实际拿到的肯定不足600元。” 沃先生每个月没有拿到他预期应得的加班费,但究竟拿到多少他自己也不清楚。这一切问题都因为公司没有给工资单。 沃先生对于没有工资单这件事一直耿耿于怀,他告诉记者,他一直想搞清楚自己的工资到底是怎么组成的,加班费到底应该有多少。但是公司从来不发工资条,在他提出几次后,才间断着拿到了4张工资单。“我做了16个月,只有4张工资单。后来我再问他们要,他们要么说挂号信寄来,要么说快递送来,结果都没有下文。我还曾经发过消息给公司,人家根本就不回复我。”一边说着,沃先生一边拿着手机给记者看短信记录。 就是凭着这4张不连贯的工资单,沃先生每个月推算着他具体缴了多少社保费,揣测着为什么每个月的到手的基本工资数都不一样。 观点碰撞 劳务公司:因为沃先生的工作比较特殊,是外派司机,所以每月发工资单很不方便。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不发,但是员工来要,不会不给的。 租赁公司:用车就有损耗,还有油价,用车单位支付的600元钱包括了这些费用,实际的劳动力费用肯定拿不到600元。 沃先生:难道我们前面谈的都不作数吗?再说如果是这么算的事先为什么不说清楚? 专家解析 关于工资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从该规定来看,工资条一是必须要有,二是由单位提供,而不是等职工去讨,或者不来讨就不发。 至于加班费争议,在现实用工中经常发生,其中之一就是“打包制”。即工资中预先包含一块加班工资,不论你加班多少,金额固定不变。很多职工不明就里,以为得了便宜,其实只要单位采用这种做法,十有八九是为了搞模糊概念,即为了侵权、少付加班报酬。更荒唐的是,600元的加班工资中还包含汽油费、损耗,如何区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