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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和期限

时间:2012-02-27 17:34来源: 作者: 点击:
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为: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
  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为: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为: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失业妇女和参加小城镇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统一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分别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另外,符合以上第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备注:已婚妇女生育 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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