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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有哪些?

时间:2012-02-27 17:34来源: 作者: 点击:
1.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1矿山井下作业; 1.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1.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
1.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1矿山井下作业; 1.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1.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1.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

  1.一般情况下,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1矿山井下作业;

  1.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1.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1.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2.月经期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1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1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4.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4.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的作业;

  4.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4.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4.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4.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5.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5.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5.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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