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些企业录用女职工往往有婚姻限制,女职工求职填表时往往陷入“两难”。 有位女士应聘时填“未婚”,岗位录用条件也没有具体规定。当“已婚”事实被发现后,公司先调离岗位,后劝辞职,最终被解聘,理由是应聘入职时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
某些企业录用女职工往往有婚姻限制,女职工求职填表时往往陷入“两难”。 有位女士应聘时填“未婚”,岗位录用条件也没有具体规定。当“已婚”事实被发现后,公司先调离岗位,后劝,最终被解聘,理由是应聘入职时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应该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以婚否限定录用条件不合法,该公司做法错误,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解聘后及社保费用。(李泽田) 阅读延伸: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