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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明年1月1日启动

时间:2012-02-27 17:39来源: 作者: 点击:
12月16日,记者从恩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该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启动实施,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全市
12月16日,记者从恩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该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启动实施,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全市事业单位

  12月16日,记者从恩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该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启动实施,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本单位职工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签订的各类用工对象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征收。2012年上半年工伤保险执行的社会平均为23684元。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另据了解,参保单位届时须在恩施市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经审核后,按人社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半年预缴制,参保单位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预缴半年工伤保险费。

  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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