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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关规定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定: (一)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则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除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其它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四)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五)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月工资则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