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经济补偿金额 新劳动合同法
时间:2012-02-28 18:03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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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金额 新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与负有保守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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