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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规定

时间:2012-02-28 18:03来源: 作者: 点击: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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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

[1] 竞业限制条款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2] 竞业限制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备注]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竞业限制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备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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