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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克扣工资辞职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时间:2012-02-28 18:26来源: 作者: 点击:
>职工因克扣工资辞职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

  李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自2011年8月以来,为防止员工跳槽,公司每月从职工里扣除500元作为押金。李某不服,于10月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并办理手续。遭到公司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公司应该支付给李某经济补偿。《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用工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李某是主动辞职,但从实质看,李某辞职是由于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引起的,并非出自本人意愿,故李某在缴纳了失业保险费1年的前提下,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据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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