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晚报 作者:
人力资源总监韩先生的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可干了将近一年,韩先生本人居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离职后申请,向就职公司索赔,这官司打得有点意思。 人力资源总监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索赔双倍 39岁的韩先生2009年9月11日到郑州紫雅服饰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岗位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含他本人在内)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员工社会统筹等工作。 任职期间,韩先生代表公司与多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8月4日,韩先生向公司申请离职获准。3个月后,韩先生却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紫雅公司支付自己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足部分和部分费用。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韩先生,裁决紫雅公司支付韩先生9个月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11万余元。 “他是人力资源总监,职责就包括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会到头来没和自己签啊?”紫雅公司不认可仲裁裁决,将韩先生告上法庭。 中原区法院认为,韩先生到紫雅服饰公司工作,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韩先生是人力资源总监,其在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证明他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是人力资源总监的职责,也证明人力资源总监有提供劳动合同规范的文本的便利。那么,韩先生和紫雅公司之间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故意不履行职责,就是过失而未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判决韩先生败诉。 韩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昨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韩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 整理,更多内容关注: 的经济补偿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