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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期的问题

时间:2012-02-28 18:10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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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期的问题  

  根据沪劳保关发(2004)4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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