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改制后企业在变更中,利用劳动力过剩的形势和自身地位优势,给劳动者附限制性条件,如强迫劳动者入股,否则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违背了《关于企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附条件,其所附条件显失公平,违反自愿、协商原则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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