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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兼职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时间:2012-02-27 14:53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不能适用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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