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2)
时间:2012-02-27 15:55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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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各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劳资部门、工会: 目前,在新旧劳动体制转轨时期,我市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长,为了保持我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各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劳资部门、工会: 目前,在新旧劳动体制转轨时期,我市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长,为了保持我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
1)及时报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法律部。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要抓好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作 1.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全市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各区、县工会要负责指导所属单位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并与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2.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要做好对所属单位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定期总结、交流经验。 3.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与同级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对下级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 4.各区、县总工会可以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7号)文件的精神,设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局、总公司及特大型企业可以设立本系统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任命或聘任。指导委员 会成立后,应及时将委员名单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法律部备案。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按全国总工会《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全市各级仲裁委员会与同级工会要密切配合、切实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并要不断地总结经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调解委员会要为本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1.调解委员会在单位内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性,要取得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信任和拥护;调解委员会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 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2.对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还应检查、回访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3.调解委员会在单位内应积极宣传、法规和>策,并做好咨询业务工作。 4.企业调解委员会应接受单位(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除外)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的指导。如在工作中需要业务指导,可随时与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取得联系;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调解委员会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如在工作 中需要业务指导,可随时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取得联系。 5.调解委员会要承办各级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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