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办案程序规范化,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争议案件,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
第十条 凡应计算期限的仲裁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有三种:(1)直接送达。即直接交本人,若本人不在场,可交其成年家属代收;(2)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仲裁委员会可委托其它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3)公告送达,即被诉方下落不明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活动,均应以书面形式记载。案件处理终结,全部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规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