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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规定

时间:2012-02-27 16:10来源: 作者: 点击: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第117号令)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第117号令)第二十二条

      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第117号令)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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