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先生在2002年2月5日发表的“试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第三人资格”一文中(以下称“范文”),对笔者此前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范文”的探讨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就此问题本身及“范文”的某些看法似有再论之必要。 一、应当怎样理解“第三人”才是“符合法 (责任编辑:admin) |
| 范先生在2002年2月5日发表的“试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第三人资格”一文中(以下称“范文”),对笔者此前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范文”的探讨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就此问题本身及“范文”的某些看法似有再论之必要。 一、应当怎样理解“第三人”才是“符合法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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