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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2)

时间:2012-02-27 15:41来源: 作者: 点击: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申请人因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案号(2009)双桥民初字第10号]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消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5日做出的津劳仲裁字[2008]第562号裁决的起诉请求,因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交于有管辖权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7日收到贵院已受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1,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劳动合同签署地,劳动者工作地,劳动争议案件侵权地才有管辖权。(申请人与劳动仲裁被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均发生在天津市北辰区)

  2,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确定劳动争议管辖权,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异地审理会给劳动者加大诉讼成本使劳动者难以承受,在有劳动者的人证物证等证据均发生在天津市异地审理劳动者也难以提供,还有本案劳动者是天津市人也工作生活在天津市许多天津市地方性法规福利待遇等和河北省是不一样的,以上几点如异地审理势必会影响司法公平也是违背人大会议精神的。

  部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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