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 定 书 (2006)北司鉴医字第0428号 委托鉴定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 二0 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案件名称: 原告康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案 送鉴资料: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函及附件壹份,共壹页; 2、民事起诉
有生化全项、生化急诊等栏目,但医生选择的是“生化全项 +MB+AMP”,其所需时间一般因项目多而较“生化急诊”长,后结 果为被鉴定人因低血钾引发室颤后20分钟左右方回报,存在延误 诊断、治疗的可能性。 3、关于死因。 依据送鉴资料记载,死亡原因考虑低血钾5I发室颤所致。 4、关于因果关系。 因送鉴资料记载内容限制,5l发被鉴定人低血钾的原发疾病 无法确定,被鉴定人起病急骤,病情危重,其自身疾病是导致死 亡的基础因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存在延误诊断、 治疗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谢×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 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 依据送鉴资料记载,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对被 鉴定人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谢× 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医学鉴定人: 主任医师 孙东东 法 医 师 王岳 医 师 刘瑞爽 二○○六年六月二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