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位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我们不得不从理论上反思单位犯罪是否存在;作者认为该类犯罪(即现行的所谓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用我国的现行的共同犯罪理论完全可以解决单位犯罪问题。 关键词:单位犯罪;法人本质;共同犯罪
(2)折衷说: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不可承担刑事责任,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3)否定说:单位犯罪否定说认为单位可以成为民事法和经济法,行政法的违法主体,但不能作为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司法实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完全可以解决法人犯罪的问题。还有学者提出了具体的理由,如下:①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法律特征,也不利于我国法人制度的健全。②犯罪是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而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不可能有自然人的意识和意志能力,从而不具有主观要件。③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我国刑法中罪责自负原则和适用刑罚的目的。法人是集体组织,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于让法人的全体自然人来承担,株连无辜,且法人无主观恶性,无法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④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在刑罚适用上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生命刑和自由刑都不适合法人。⑤外国立法中关于法人为犯罪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很多弊端和难题,并非我们值得仿效的经验。 目前肯定论和否定论之争,肯定论为主流。但我们赞同否定论者的观点,认为单位或者说法人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因为把单位或者法人认为是犯罪主体并不科学,并导致了上述的大量问题。正如英国刑法学家威廉斯所指出的:“法人的刑事责任是把功利主义理论应用于刑法的一个典型,它不是以公正理论为基础,而是基于遏制犯罪的需要。” 三、问题的解决——单位犯罪实质上是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这在我国刑法学界可说已达成了共识。而且有人认为也得到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我们认为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一种特殊形式,非法组织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实施的是单位犯罪。承认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不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其必要性,使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从我国现有刑法规定和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来看,单位犯罪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有关成立要件。现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 从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讲,单位犯罪完全符合。 从刑法理论上讲,要构成共同犯罪即需要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亦即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而在我国单位犯罪中,这种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存在着的。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包括两种人:一是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单位领导组织、策划了该单位犯罪的场合。第二,承认或默认该单位犯罪发生的场合。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实施单位犯罪的具体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他们按照领导集体或领导人的犯罪意愿,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的情况下,以完成本职工作的表面形式而实质性参与单位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