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政协、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原属行政机关后改为事业单位的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纪检、检察、审计等人员,在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社科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如国家电力公司、航空公司、邮电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则不宜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在应然层面上我们可以这么探讨,但在实然层面上我们却不得不考虑现有法律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参见敬大力主编《渎职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4页。 [2] 参见许发民“论刑法应然性研究的‘合法性’—兼论刑法研究范围及方法”,载《中国刑法学精粹(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2页。 [3] 参见李道军著《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4] 参见敬大力主编《渎职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5]参见蒋小燕、王安异著《渎职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33页。 [6]参见郑广宇著《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罪案定罪证据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74页。 [7]参见杜发全、裴王建“渎职罪主体的界定”和陈忠林“如何认定我国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载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2-899页。 [8] 参见“浅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9] 参见陈兴良主编《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34页。 [10]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 [11]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13页。 [12] 参见蔡鹤“论渎职罪的主体”,载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9页。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庆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