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骗购外汇罪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第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案例: 操纵股价 亿安副总等5人被判 昨日上午,轰动全国的“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有了初步结果。包括原亿安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李鸿清在内的5名被告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刑2年3 个月到3年6个月不等,罪名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据悉,此为广东省首起以此罪名宣判的案件。 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代表罗成(另案处理)通过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欣盛、中百等多家公司划拨资金共人民币18亿余元,另外还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亿元,以买卖亿安科技等多种股票,其中,通过上述炒股公司控制的700多个股东账户在全国54家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使其所持有的股票在最高峰时持股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百分之八十几。致使“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7.55元跃升至最高的126.31元,创造了证券交易新的“奇迹”。而亿安集团公司也凭此非法盈利人民币近4.6亿元。 2001年 1月10日,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宣布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同年 4月,中国证监会对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长时间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欣盛、中百、百源和金易等4家公司被揪上前台,他们因违反《证券法》第71条、74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184条、第190条所述的禁止行为,被证监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9亿元,另外还要交4.49亿元罚款。 2001年7月到9月,亿安集团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鸿清等5人先后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提起公诉,今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引起全国特别是证券界的极大关注。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李鸿清等5人明知亿安集团是在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仍积极参与,严重影响亿安科技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武汉惊爆股市奇案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名首现 盗用他人的股金,将某上柜股票爆炒,自己低价吃进,高价卖出获利,给被盗号股民带来重大损失。近日,江岸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邱京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罪名成立。据了解,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该罪名在全国尚属首次出现。 1998年,被告邱京伟在招银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炒作股票期间,窃取了同在该营业部的股民王某的股票保证金账号(即客户号)及密码,并于当年7月28日更改其密码,开始操作其股票买卖。连着4天,邱先将王的15400股上市股票悉数抛出,然后集中王的股金大肆炒作武汉“黄鹤集团”的柜台股票,高价买进,低价卖出,自己与“王某”间多次对敲,造成该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众多股民介入。当年7月上中旬该股票的日均成交量仅8800股,28日后狂飙至日均 75000股,上升近10倍,股价也从28日的1.48元猛升至31日的2.06元,升幅高达40%。邱则用其本人的股票账户,低价从“王”手中购进“黄鹤集团”股票累计2万余股,然后趁其升至高位时又全部抛回给“王”,自己盈利4000余元,却给王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1998年8月初,王某发现账户密码被改,当即找到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解码,待进入账户后发现有问题。证券公司与王一起将该所当月交易记录全部进行排列对比,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盗号交易的邱京伟“揪”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