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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释义: 本条是对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指凭空编造并散布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散布的必须是虚伪事实,如果散布真实情况,不构成违法。散布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散布的途径可以通过宣传媒介,也可以通过递交或邮寄;既可以出现在广告中或商品包装上,也可以出现在订货会、产品发布会上;既可能是在公开场合向大众传播,也可能是在业务洽谈或销售活动中向某些或某个与竞争对手有业务关联的经营者暗授。“他人”不仅包括竞争对手,也包括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可能明确指明某个生产者、经营者,也可能虽未提及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或者其产品的名称,但相关的经营者或一般消费者如果可以从言词的内容推测出是指向某个具体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也应认定是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主要包括生产者、经营者的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性能、效用等。行为人必须既捏造又散布,只捏造没散布或者只散布没捏造,不构罪。 (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本条对“情节严重”、“重大损失”没作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作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