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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典,定罪在法律上不存在难题——刑法专家解析虚假广告罪查处难

时间:2012-11-28 09:11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
虽然刑法中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但是大量的虚假广告行为却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4月7日本报一版文章对追究虚假广告罪法律责任的有关程序问题进行了报道,而对虚假

  虽然刑法中规定了,但是大量的虚假广告行为却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4月7日本报一版文章对追究虚假广告罪法律责任的有关程序问题进行了报道,而对虚假广告罪的实体认定问题,记者进一步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曲新久对记者明确表示,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德公司”)大做虚假广告的行为完全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应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断“情节严重”主要看对市场秩序扰乱的程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实践中,对这一罪名不好认定的一个原因是对该法条中的“情节严重”有不同的认识。曲新久指出,该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因此对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应从对市场秩序造成扰乱的程度、后果等方面来考虑。具体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认定 “情节严重”?他认为最起码要考虑以下两点:首先应考虑广告受众的范围。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如果是发生在两个当事人之间,只能说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但是广告所面对的受众范围则与之大不一样。受众范围越大,则造成的影响显然更坏。其次,要考虑广告虚假宣传的欺骗程度。如果欺骗性很大,则显然情节就比较严重。

  具体到欧典地板虚假广告行为,曲新久认为,既然该广告在几年间一直做得这么“火”,那么其受众范围之广、受众受其影响之大是可以想象的。而且,广告中所宣传的德国百年品牌、产品产地等是对消费者心理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极大误导,欺骗程度很深。有一些消费者就是冲着外国品牌、进口产品去买欧典地板的。另外,这种虚假广告行为也使同行业其他公司处于不利的位置,对其他公司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综上所述,这种虚假广告行为应该说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不必过于苛求

  记者提出,对“情节严重”的上述分析弹性比较大,如果没有比较量化的标准,司法人员往往还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应该立案。

  曲新久认为,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明确了虚假广告罪的定罪标准,即虚假广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虚假广告取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因为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虚假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而欧德公司在虚假广告发布后欧典地板的销售所得显然远远超过10万元。

  至于销售所得中可能既包含合法收入又有违法收入、难以分清的问题,他认为对此也不必过于苛求数字特别准确,只要估算其违法所得已远远超过10万元即可定罪。退一步讲,只要是在虚假广告做出后所销售的产品收入,就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对于欧德公司,要查明其在这段时间内的销售收入应该说是相对比较容易的。

  同时,曲新久还提出上述规定仍存在不足,即《规定》比较注重立案标准方面数额的规定,但是上述这个较低的标准却并不能充分体现虚假广告行为对市场秩序所造成扰乱的严重程度。

  ■遏制虚假广告泛滥的关键:执法部门须注重衔接机制

  对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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