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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2)

时间:2012-11-28 08:06来源: 点滴论文网 作者:admin 点击:
3.行为人事后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判断时,可以其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作为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项依据。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

  3.行为人事后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判断时,可以其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作为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项依据。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逃匿等,此时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将财物非法处分的行为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可以推定其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而应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也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自己合法的经营活动,当其有积极的履行行为时,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

  4.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在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抗辩以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没有理由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辩解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而非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行为的特征。反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逃匿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此时则完全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这一行为表现断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利用合同”的理解

  合同诈骗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利用合同,即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予以诈骗。

  1.对于“利用合同”诈骗手段的把握

  对“利用合同”手段上的理解应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利用合同是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和依存、且有先后顺序的过程。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合同签订阶段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研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判断行为人在其中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进一步作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第二,利用合同必须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其前或者其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包括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直至双方当事人全面适时地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过程。行为只有发生在这一期间,才可认为是在签汀、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的行为,虽然也可以利用合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的、其他的掩盖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但由于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而不能认定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注重的是以合同为形式掩盖诈骗目的,而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之外的诈骗行为,则没有从根本上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本质特征。如行为人汀约前通过贿赂手段意欲与某单位签订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在合同本身的履行上并无违约,也无骗取财产的目的,则只能构成其他犯罪,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三,行为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诈骗的具体情形,立法不可能一一列举,因此,刑法第224条第五项将无法详述的合同诈骗行为作为其他情形予以规定。对于所谓以其他方式进行合同诈骗,笔者认为只要其在客观上符合“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这一根本特征,任何方法或手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的方法,如行为人假冒承包、投资、合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行为。司法实务中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把握,首先要求合同诈骗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体现在二个层面,一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二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其次是合同诈骗行为人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体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等,也可以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义务告知对方某些真实情况而有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使被害人因获取信息的不完全而陷入错误认识。第三是被害人要因合同诈骗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即被害人的错误行为与诈骗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是被害人与合同诈骗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因这种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果在合同诈骗人实施的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我们就可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利用合同手段诈骗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2.对合同诈骗中利用合同的本质理解

  就本质而言,利用合同诈骗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犯罪客体的双重性和复杂性是合同诈骗能够从普通诈骗犯罪中独立的重要原因。立法将合同诈骗罪定位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说明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更为主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社会危害行为,同时必然也是危害和破坏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利用合同这一手段进行诈骗的背后,从根本上破坏了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合同诈骗之所以能够得逞,其实质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必须遵守、承诺必须履行这样一种基本行为准则。行为人只须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这种形式,即可以利用人们对于市场交易基本准则的信守,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以从这一点看,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为主要的是,它危害到承诺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这样一种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极其重要的基本规则,而这种规则恰恰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石。如果听任合同诈骗之类行为的发生,必然会从根本上瓦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安全保障和秩序将不复存在。合同诈骗这种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立法机关将合同诈骗定位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根本原因。

  四、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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