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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经济部门,平稳的金融秩序、良好的金融环境是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重要因素。自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案件近3万件,其中,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判处犯罪分子27915人,审结金融诈骗犯罪案件7264件,判处犯罪分子7586人。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为了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资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通过贿赂或者利诱手段,拉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其犯罪提供协助。由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及操作程序,知道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参与使金融诈骗犯罪更加隐蔽,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人民法院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处罚相当严厉,在近年来判处的7586名金融诈骗罪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达4244人,占56%。但是,金融诈骗犯罪的发案率仍居高不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向社会公布的三起发生在金融机构的犯罪大案,这三起大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均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如原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某支行会计科科长王某明。自1999年春节前后,与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苗某、宋某俊以及王某、王某光(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高息诱骗河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等五个单位将资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某支行,伪造并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汇票从该行共骗取上列储户存款人民币2843.2万元,案发后,致使国有银行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无法追回。又如原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某支行职员王某。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与同案被告人薛某斌、史某涛、吴某前以及另案处理的王某明、苗某、宋某俊和在逃的徐某、吴某良等相互勾结,采用电脑扫描储户印鉴的方法,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将储户存入银行的4000余万元资金转出后非法占有使用,造成国有银行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再如原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某组长梁某汉。利用职务便利,盗用本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为珠海经济特区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润辉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在逃)开具了31张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元3445.5097万元、德国马克1282.6011万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梁某汉数次收受周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79.1218万元。周某贴现其中的8张信用证,造成开证银行损失本息合计1033万余美元。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均依法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三起案件的目的,一方面表明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坚定信念,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严惩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的立场。本文拟通过对内外勾结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剖析,以期对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的维护作出贡献。 一、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的特点 1、内外勾结犯罪的背后必然隐藏着受贿等非法利益。 由于金融系统具有审批贷款、批提现金、票据结算等多项服务内容,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诈骗、挪用资金等非法目的,不惜使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金融工作人员。一些意志品质薄弱的工作人员在金钱面前迷失了方向,收受贿赂后,与不法分子共同作案,骗取国家、企业、公民的巨额资金。如2001年12月,山东省枣庄人朱某、王某明采用签订虚假煤炭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了河南省开封市某煤炭经销7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在兑现时找到了在银行工作的被告人周某,让其帮忙将该70万元的承兑汇票予以贴现。由于该承兑汇票缺少蚌埠市工商局的开户证明、增值税发票等手续,周某又将此三人带至本行某分理处主任陈某处,请求帮助。在该分理处主任的操办下,这张手续不全的承兑汇票分两次共贴取现金682216.85元。事后,周某、陈某收受朱某、王某明、邹某某贿赂人民币1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厦新、TCL手机各一部。金融骗子用金钱将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变成“内鬼”,随意操纵“傀儡’骗取大量资金。 2、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时,离不开系统内部的内内勾结。 大量案件事实表明金融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时,除了利用自己的职权以外,还需要与内部人员一起“合作”进行犯罪。其中,挪用公款犯罪、票据诈骗更突出表现为内内勾结。由于挪用公款及使用虚假票据、制作虚假票据诈骗金融机构的行为,都不是一名内部人员的职务行为就可以完成的,这就需要内部人员之间的非法勾结。如2004年11月震惊全国的北京南口储蓄所挪用公款炒汇案就是典型的内外勾结后内内勾结集体作案。其犯罪路线是不法炒汇分子与储蓄所所长相勾结,二人商量采取往客户账户虚存美元的手段炒汇,随后,所长找到3名储蓄员、2名复核员内内勾结,在两年间共挪用公款7000余万人民币。所长与储蓄员、复核员六人之间本来是监督的关系,每天的查帐都会发现公款被挪用的问题,但在共同的非法利益面前,六人均选择了挺而走险。再如姜某海等三人内外勾结票据诈骗案,便是由内部人员将储户预留的印鉴卡复印后,交由外部人员进行制假、伪造支票,再由另一内部人员使用假票据转出巨资到外部人员帐户,骗出巨额现金后携款逃跑。 3、贷款诈骗犯罪、票据诈骗犯罪是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犯罪中最突出的犯罪形式。 金融系统掌有大量资金,但是只有资金运作起来,银行等机构才会通过交易获得可观利润。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会在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身上下手脚,想尽办法进行贷款。个别金融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出于私利考虑,采取多种形式将银行资金不经认真审查便发放贷款,或不对票据进行认真审查,造成贷款诈骗案件、票据诈骗案连年递增,国家巨额资金无法追回。如原华夏银行行长陈某贷款诈骗案中,被告人就是在明知行贿人蔡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不认真审查核实其提供的虚假资料,违法向行贿人发放贷款1.5亿元人民币,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巨额损失。再如贵州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与金融系统职员内外勾结,利用票据套取巨额银行资金,涉案金额高达6.7亿元的票据诈骗案等等。 共3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