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是一种高级的交易形式,是市场体系完善的表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很重视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在我国兴起仅10年左右时间,然而发展迅猛。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不高,期货交易经验不足以及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落后使得期货交易一度在我国“威信扫地”,期货等于“欺祸”使得许多期货投资者含恨忍痛退出期市。期货市场的重要性,期货交易中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及期货交易风险的法律可控性迫切要求法律规制期货交易。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 99年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为我国法律规制期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期货交易进行法律规制可分为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规制三方面,民事规制是基础,行政规制是重心,刑事规制是最后防线,三大规制协调一致,形成了期货交易的法律保护体系。 在我国,期货交易不仅在期货经济学方面,而且在法学方面都较陌生。就后者而言,三大法律规制如何配置以及三者的关系如何亟待研究。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极其重视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99年刑法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我国开始了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 我国期货交易自身的不成熟性,期货交易的复杂性以及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的薄弱性,使得我国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期货刑法不仅在期货交易违规、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方面,期货犯罪的刑罚配置方面,期货犯罪的法律适用方面都有大量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章 期货交易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第一节 期货交易概念 一 、期货交易产生发展简史 在人类经济交易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按时间顺序,依次出现了物物交换,即期现货交易,远期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四种交易方式。期货交易是在克服远期现货交易某些不足的基础上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 (一)国外期货交易的产生发展 第一、古代萌芽期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出现中央交易场所、易货交易、货币制度,形成了按照既定时间和场所开展的正式交易活动,以及签订远期交货合约的做法。 [1] [P1]中世纪英国、法国集市交易发达,中世纪集市交易对现代商业所做的突出贡献是其自我管理和仲裁规则,以及其正规的交易方式。这种可从英国普通法中略见一斑的市场自我管理原则后来传入美国殖民地,并为美国的商品交易所援引。 第二、近代发展期 中世纪的地方性集市逐步为专业化的交易中心所替代。这些交易中心先在城镇广场等露天场所举行,后移至茶馆、客栈等室内场所进行,后逐渐发展为建立固定的交易所。这种交易场所并不只局限于英国和欧洲大陆,在日本和美国也出现有类似的市场。1730年日本大阪创办了专门进行大米远期合同交易的“米市”。美国的商品市场源于 1752年,主要进行国内农产品、纺织品、皮革、金属和木材交易,但大多数合同的成交依然采用即期交割方式。然而,正是这些早期交易市场极大地促进了现货交易的发展,并为以后的期货交易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现代成熟期 现代期货交易于19世纪中期首先出现于美国,以芝加哥为中心的中西部边疆地区,它与芝加哥的商业发展和中西部地区的小麦交易密不可分。1848年,由82 位商人发起并成功地组建了美国第一家中心交易场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创建该中心交易所的目的旨在促进芝加哥的商业活动,以及为买卖双方提供相互见面、交换商品的地点。交易所成立之初采用远期合约交易方式。 引起远期现货交易质变的因素中有三项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一是远期合同的标准化,二是金条款的使用,三是“对冲”规则的产生和完善。[2][P5] 远期合约交易未能对商品质量、交货期规定有统一标准,因而,交易者之间违约现象时有发生。1865年CBOT推出了一种被称作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以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不同,它是一种在所交易商品的质量、数量、交易时间和交货地点等方面都由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唯一不确定的条款是价格条款,这种标准化合同特别便于转手,也特别适用于公开集中竞价交易。 为解决远期合同交易中的最大风险,即毁约风险, 1865年CBOT又采用了保证金制度,规定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所或其代理机构存入一笔资金以确保合约的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那么已交纳的保证金就是他违约必须付出的成本,保证金制度是在期货交易产生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交易制度创新。 在建立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对冲规则得以产生和发展,这是远期现货交易向期货交易发展的桥梁。远期现货交易与即期交易相比,它本身就包含允许交易商在价格变动时去做有利经营的空间,因而它包含了再转让的可能性。但由于远期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所以效率低,于是产生了一种新的远期合同概括转让机制,这种机制既不违约,又能免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义务。保证金制度的运用使远期合同的转让逐渐向不经远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方向发展,安排远期合同的转让就成了交易所的义务,后来一种专门服务于远期合同转让的“环形结算法”发展起来,这是对冲规则的初级阶段,它因在一种环形笔记本上载入交易者每日交易进展的帐目记录而得名。对冲规则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建立完整的结算系统,1891年美国第一家正式的期货交易结算所成立,它由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建立。与环形结算法相比,其变化有:①结算所作为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担保所有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不再发生任何关系;②逐日盯市制度得以建立,保证金制度得以完善,结算所每天对全部合同进行结算,这就是所谓的“逐日盯市”制度。该制度内容是,每个合同交易时的价格与结算价的差额,将通过结算所从亏损一方的保证金中支付给盈利的一方。若交易者交易前交与结算公司的初始保证金不能满足每日结算的需要,低于维持保证金,交易者将被要求交纳追加保证金,否则,结算所有权对其合同进行强制平仓;③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对冲”自由转让合同而免除自己的交收实货、履行合约义务,即所谓“对冲”,又称平仓或了结,是指通过转让合同,取得一个与交易者最初交易部位相反,但数量相等的交易部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