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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频差款赔款上千 重庆首例变造货币案宣判

时间:2012-12-13 16:38来源:重庆时报 作者:张力 点击:
开县信用社出纳员陈胜兰用3张人民币拼成4张残币的方法套钱2500元,终以变造货币罪获刑 开县一家信用社的出纳员陈胜兰费尽心机玩货币魔术,将人民币由3张变造成4

  开县某信用社出纳员陈某用3张人民币拼成4张残币的方法套钱2500元,终以变造货币罪获刑。

  开县一家信用社的出纳员陈某费尽心机玩“货币魔术”,将人民币由3张变造成4张套取公款。近日,重庆市开县人院以变造货币罪对陈某进行公开宣判。据悉,陈某也是自变造货币罪颁布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个以身试法的人。

  出纳频频差款赔款上千

  现年40岁的陈某,由于文化基础差、专业技能弱,平时又不注重学习法律及金融业务知识,几年来在担任开县一家信用社总出纳时频频出现差款差错。陈某为此付出了诸多代价,赔了几笔数额不等总共上千元差额款。

  每当月底领工资,看到同事将大叠的福利、奖金装进口袋时,陈某的心里都不是滋味。此时的陈某没有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反而窝了一肚子火,脑袋里时刻想着如何才能将赔付出去的钱捞回来。

  变造人民币获利2500元

  绞尽脑汁、反复琢磨后,陈某终于从自己的工作中发现了“发财”的“良机”。

  陈某发现,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陈某将《办法》反复琢磨,终于想出了以变造货币套取现钞填补差款的“发财高招”。

  2月6日至8日,陈某在其上班的柜台内,采用将3张人民币拼凑、粘贴成4张人民币的方法,先后将第四套人民币中的55张100元券拼凑成73张残币,47张50元券拼凑成61张残币,并最终将总面值为7850元的人民币变造成总面值为10350元的人民币。随后,陈某于2月至5月间,利用自己与县信用联社办理兑换残币解缴业务的机会,先后将变造的货币兑换并上缴到县信用联社,并将“变造”所得的2500元“增益款”据为己有。

  变造货币罪重庆第一人

  6月下旬,残币被上缴到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集中销毁,细心的工作人员在核对残币时,发现残币有人为变造的痕迹。经追根寻源,陈某变造货币的行为终于被发现。

  陈某在接受审查时,对自己玩“货币魔术”捞钱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退出全部赃款并赔偿了损失。

  由于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疑义,开县法院在近日开庭时使用了简易程序,由一位法官独立审判该案。

  审判中,法官考虑到陈某认罪态度好和主动退赃的情节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陈某犯变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1万元。据悉,陈某也是自变造货币罪颁布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个以身试法的人。

  ■名词解释

  变造货币罪,是我国《刑法》(1997年)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使货币改变外形、增大货币值或者增多货币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3万元以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3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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