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修正案(三)》开宗明义就规定制定该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这种立法模式如果按1997年以前对单行刑事法律的理解,该修正案似乎也可以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决议”,即将该修正案中所提到的犯罪统统都称为“恐怖活动犯罪”。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框架内,将恐怖活动犯罪直接等同于该修正案所规定或列举的那些犯罪,显然不符合该修正案的立法精神的。因为: (1)我国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绝不仅限于该修正案所规定和列举的那些犯罪。例如,该修正案没有提到的杀人、绑架等行为,是恐怖活动犯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我们显然不能因为该修正案没有直接提到这些犯罪,就将它们摒除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之外; (2)该修正案规定的某些犯罪本身并不一定就直接具有恐怖活动犯罪的性质,惩治它们只是国家防止恐怖活动犯罪的预防性措施,或者说它们只是恐怖活动犯罪的“外围性犯罪”。该修正案第7条规定的“(为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就是这样的例子。我们显然不能把为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的金融机关定为恐怖组织,或将资助这类机关的行为按资助恐怖组织罪处罚。 (3)修正案所列举规定的某些犯罪,尽管可能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表现形式,但实施这些行为并不都一定构成恐怖活动犯罪。例如,该修正案第1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不具有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特征,就完全可能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而不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范畴(注:如2002年3月24日美国纽约布鲁克林一个犹太聚居区发生一起汽车炸弹爆炸事件,一名男子的腿部被严重炸伤,但警方排除了恐怖分子制造这起事件的可能。理由是“爆炸事件可能是由于私人恩怨造成的”(参见《中华网》2002年3月26日新闻)。 即使把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目的定义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国,也不把出于个人动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定义为“恐怖活动犯罪”。例如,2002年3月在巴黎市郊的捕泰尔发生了震惊世界的枪杀无辜市民的事件,法国媒体和总统希拉克对这场“难以想象的惨剧”定性也只是“非人的行为”,而不是“恐怖行为”。)。 3.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恐怖活动犯罪必然以一般的刑事犯罪为表现形式(注:我国刑法第120条二款关于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就是最明显的说明。)。这种恐怖活动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融的情况,决定了不论从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还是从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客体)的角度,我们不可能找出恐怖活动犯罪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一般刑事犯罪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制造社会恐怖”是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 (一)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是认定恐怖活动犯罪的基础 如果说从犯罪的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均无法找出区别恐怖活动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典型特征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呢?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主要理由有两点: 1.在现有的国际法文献或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规定恐怖活动(主义)犯罪必须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在进行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论探讨时,人们也多以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目的作为区分恐怖活动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志,或研究恐怖活动犯罪的出发点; 2.正如在本文的后面的论述中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只有在准确地界定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观目的之后,我们才可能正确地说明恐怖活动犯罪的客观特征和界定恐怖活动犯罪侵犯的客体的内容。 (二)国际法文献和各国刑事立法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主观目的的规定 如果在“恐怖活动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一定主观目的为必要条件这一点上,人们并无分歧的话;那么,在这种目的究竟应该以什么为内容的问题上,我们却无法找到一个普遍认可的答案。综观现有的国际法文献、各国的刑事立法例的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中的有关论述,人们对恐怖活动犯罪主观目的表述,可根据其外延由窄到宽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将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定位为“反对国家”。如1937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errorism)的规定,所谓恐怖活动就是“所有以直接反对一个国家为目的,故意或蓄意在特定个人、团体或一般公众心中制造恐怖状态的行为”; 2.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目的是推翻某种政治制度。如根据1979年第625号法令增订的原意大利刑法典第270-2条就将一般的恐怖主义组织界定为“以推翻民主制度为目的的暴力行为的团体”(注:意大利刑法典原第270-2条内容为:“任何在意大利境内发起、创建、组织、领导以推翻民主制度为目的的暴力行为的团体的人,处7-15年的有期徒刑”。 2001年12月18日法律将该条内容修改为:“任何人在意大利境内发起、创建、组织、领导或资助以恐怖主义或推翻民主制度为目的而实施暴力行为的团体,处7-15年的有期徒刑;任何人参加这种团体处5-10年的有期徒刑。刑法意义的恐怖主义目的,包括针对一个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机构或国际组织的暴力行为。必须没收对被判刑人曾用于或曾打算用于犯罪的物品以及因犯罪所得的报酬、产品、利息等收益。”); 3.将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目的界定为“恐怖主义”,如意大利根据2001年9月通过反国际恐怖主义法令就将国际恐怖主义界定为“以恐怖主义为目的”(注:该法令曾将此规定作为意大利刑法典第270-3条,现与刑法典第270-2条合并,具体内容见前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