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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3)

时间:2012-11-22 13:34来源:原则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点击:
在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前,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情况都是以玩忽职守罪来处置的。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同时也保留了玩忽职守罪。两罪间 存在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两者在客观方面都可能存在徇

  在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前,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情况都是以玩忽职守罪来处置的。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同时也保留了玩忽职守罪。两罪间 存在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两者在客观方面都可能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且都与不正确履行一定的职责义务密切相关。其区别在于:①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 为,行为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②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工作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也存在故意的晴形。如,犯罪嫌疑人严某,系某乡武装部副部长(1999年主持乡武装部工作)。严 某在1999年度冬季征兵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做深入实地的调查走访,不认真履行职责,凭空捏造新兵政审调查笔记,在乡党委及县人武部的定兵会上汇报 虚假情况,导致该乡一名被法院于同年10月22日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的抢劫犯袁某被征集人伍。袁到部队后在政审复查时被暴露,后被部队遣送回原 籍。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决定对严某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⑥对照玩忽职守罪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主客观要件的异同点,笔者认为,严某在此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行为,则构成接送兵员不合格罪,如无徇私舞弊行为就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2、划清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徇私舞弊犯罪的界限

  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也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加的条文。这里的“学生”包括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在校生。⑦当 然也包括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在此,只将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徇私舞弊犯罪这种情况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予以区别。接送不合格兵员在徇 私舞弊的行为方面,与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是基本相同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①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共同或同类客体国防利益,直接客体是国家兵役制 度;后罪侵犯的共同或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管理活动,直接客体是国家教育制度。②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不合格兵员、该兵员发球义务兵的范畴,后罪侵犯的 对象是军校学员,是补充现役军官的人员,不属于尽义务的范畴。③主体不同。二罪的犯罪主体虽然都是特殊主体,但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 工作职责、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的人员,后罪的主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情节严重”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界定

  本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种量刑幅度。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刑罚加重的前提,它们直接关系到定罪和量刑问题。何谓“情节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情节严重”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作为构成本罪的一个综合的必备的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 性和对国防利益的危害性,理应从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程度和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综合分析认定。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或视为 “情节严重”:①徇私情、私利,接送不合格兵员3次(含3次)以上的;②徇私情、私利,一次接送不合格兵员3名(含3名)以上的;③徇私情、私利,利用职 务便利,伪造、变造户口档案、学历证明、体检证明、政审登记表等,弄虚作假接送不合格兵员的;④徇私情、私利,使被征集入伍的兵员身体或政治条件严重不合 洛的;⑤徇私情、私利,受邀进入娱乐场所并接受色情服务,接送不合格兵员进入部队的;⑥诱奸不合格兵员的女友或近亲属,接送不合格兵员进人部队的;⑦接送 不合兵员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徇私情、私利,公然舞弊,征集不合格兵员进人部队,而该不合格兵员对部队完成重要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发生其它严重后果的;⑨在战时因违法渎职行为而征集不合格兵员的;⑩其它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行为人接送不合格兵员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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