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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代表团考察印度的情况报告

时间:2012-12-19 12:5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现将代表团考察报告中有关印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情况,包括印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经费保障和具体运作等做一简单介绍。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与司法部中心关于“加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化建设”的项目安排,应印度最高法院和律师协会、斯里兰卡宪法事务部、新加坡律政部法律援助局的邀请,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了以中心副主任王军益为团长,以中心调研处处长郑自文、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学法、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郝道方、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淑华、北京语言大学教师潘琳(兼翻译)为团员,一行共6人的中国法律援助代表团,于2003年10月27日至11月12日对印度、斯里兰卡和新加坡三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为期17天的考察访问。现将代表团考察报告中有关印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情况,包括印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经费保障和具体运作等做一简单介绍。

  一、印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

  印度政府对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始于1952年。在此之前,只是由地方律师协会和一些小律师自发地为穷人提供一些免费服务。1960年,印度政府为实施法律援助计划起草了一些指南。一些邦开始通过法律援助委员会、协会和法律部门施行法律援助计划。1973年,印度在《刑事诉讼程序法典》中规定,法庭有义务为没有足够经济能力聘请辩护人的贫穷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1977年1月,印度宪法第42次修正案第38条A款明确规定,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为穷人提供平等的司法和免费法律援助:“国家必须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保证法律体系的运作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必须通过适当的立法或者计划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保证公民不因为经济或其他不利原因而被拒绝获得司法公正的机会。”。为了实现这一宪法规定,印度于1980年成立了一个由一名印度最高法院法官任主席的国家级委员会,即实施法律援助计划委员会,检查、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的法律援助活动,并于1987年由印度国会通过了《法律援助局法》①,为按照一个统一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这部法律经过1994年修正后终于从1995年11月9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1995年12月8日,印度国家法律援助局成立并于1998年2月起开始正式运作。因此,同我国一样,印度也只是从最近10年以来才开始真正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

  二、法律援助机构及其职能

  在印度,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与我国《法律援助条例》通过前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和行政区划的设置严格对应,共分为四级,即国家法律援助局、邦法律援助局、地区法律援助局、塔路克法律援助委员会(塔路克相当于我国的县级行政区域,由几个乡镇组成,但每个塔路克约只有20-30万人,规模一般比我国的许多县小)。这些机构的组成和职责都由《法律援助局法》明确规定,其中国家法律援助局和邦法律援助局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局和塔路克法律援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一)国家法律援助局

  国家法律援助局由印度中央政府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设立,有时也称作中央法律援助局。办公地点设在印度最高法院。其组成人员包括:印度首席大法官,是法律援助局的主要支持人,由印度总统经与首席大法官协商后任命一名在职或退休的最高法院法官作为执行主席;由印度中央政府经与首席大法官协商后任命的主任干事及其他官员和工作人员。

  国家法律援助局享有广泛的权力,其职能主要是:①制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政策;②订立法律援助计划;③管理法律援助基金并向各邦和地区法律援助局及自发的非政府法律援助活动拨付法律援助基金;④组织法律援助技巧技能培训;⑤根据贫困者对法律援助的特殊需要,开展与推动法律援助学术研究;⑥在乡村地区、城市贫民区和劳动营设立法律援助站点;⑦定期监督和评估全国的法律援助项目履行情况;⑧与印度律师协会合作,发展法律诊所教育,对各种诊所的成立和运作进行引导和监督;⑨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尤其是社会弱小阶层的法律读写能力和法律意识(即中国的普法教育);⑩协调、监督邦、地区法律援助局、最高法院法律援助委员会、邦高等法院法律援助委员会、塔路克法律援助委员会、非政府的自发性社会服务组织的运行,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全面指导。

  为了更好地行使这些权力和处理涉及在印度最高法院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国家法律援助局在最高法院中设立了一个法律援助委员会,即印度最高法院法律援助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共10人,主席由印度最高法院在职法官担任,当然成员4名,包括印度总检察长、印度法律、司法和公司事务部法律事务司增补干事、财政部开支司增补干事、最高法院总司法常务官,另5名成员包括最高法院律师协会主席和4名辩护律师。该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主要是:①管理和实施涉及最高法院处理的法律援助项目,并按照国家法律援助局的经常性指示办事;②受理并审查涉及在印度最高法院处理的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决定是否给予或撤销法律援助;③组织并维持一个由登记在册的辩护律师和最高法院高级辩护律师组成的工作小组以提供法律咨询;④决定与酬劳、诉讼成本费、收费和支付给在册辩护律师和最高法院辩护律师的费用有关的一切事项;⑤向国家法律援助局递交法律援助项目报告和统计信息。

  (二)邦法律援助局邦法律援助局由各邦政府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设立。办公地点设在各邦高等法院。其组成人员包括: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是法律援助局的主要支持人;由邦总督经与邦首席法官协商后任命一名在职或退休的高等法院法官作为执行主席;由邦政府经与邦首席法官协商后任命的主任干事及其他官员和工作人员。

  同国家法律援助局一样,邦法律援助局在本邦法律援助事务方面也享有广泛的权力,其职能主要是:①执行国家法律援助局的政策和指示;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③管理洛克阿德拉特(负责庭前调解),包括针对高等法院案件提供服务的洛克阿德拉特;④开展预防性和战略性的法律援助活动;⑤履行经与国家法律援助局协商后确定的其他职能,如在各地组织法律读写能力营、自主公共利益诉讼、与大学法学院和其他社会组织一起组织法律援助诊所、建立或指导地区法律援助局组建、对被高等法院法律援助委员会、地区法律援助局或者塔路克法律援助委员会拒绝的申请进行复审等;⑥协调本邦内非政府的自发性社会服务组织、大学和其他致力于对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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